2007年12月2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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乔家大院“掌柜”易主被指违法
尚云 范璐

  为开发周围旅游资源,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乔家大院的经营权被当地政府当作股本,投入新成立的“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”。12月20日,来自上海、重庆的两家投资公司分别与祁县政府签订了合作意向书,乔家大院经营权成为了新公司25%的股权。出让“国保文物”经营权的做法,让文物部门吃惊不小。
  12月26日上午,山西省和晋中市文物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赶到祁县。调查组认为,这是严重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的行为,将把相关情况上报国家文物局后,尽快作出处理决定。

  国保单位成投资股本
  乔家大院始建于清乾隆年间,1986年,祁县民俗博物馆在乔家大院挂牌,乔家大院景点对外开放。2001年6月,其被国务院列入“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”。目前,乔家大院开放的主要是祁县乔家“在中堂”,即乔家第三代乔致庸的宅院。1990年,电影《大红灯笼高高挂》曾在这里拍摄,2005年又拍摄了电视剧《乔家大院》,两部影视作品让这座晋商宅院的代表声名大震,一跃成为全国知名的旅游景点。
  据了解,把乔家大院当股本投资,祁县政府早有此意。2002年11月,祁县政府就计划入股成立公司,后因山西省文物局反对,没有成功。
  “两个月前县里就传言政府要出让乔家大院经营权,但直到3天前我们才知道这次是动真格的了。”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的几位职工说。12月20日上午,“祁县乔家大院旅游景区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合作意向签字仪式”在祁县政府举行,当天下午,祁县县长召集乔家大院15名职工代表开会通报了此事。

  目的是为招商引资
  据了解,早在今年7月份之前,祁县县政府就注册成立了“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”,代表祁县政府经营管理乔家大院。祁县政府还将乔家大院景区的开发建设授权给了这家公司。
  12月20日上午的签字仪式上,祁县远大公司代表祁县政府,与上海、重庆两家公司签订了意向书,三方出资成立“山西乔家大院旅游开发有限公司”。乔家大院所有权还归祁县政府,分离出来的经营权入股归新公司所有,乔家大院经营权占新公司25%的股权,其他两个公司的股权分别为50%、25%。三方商定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,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,新公司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“文保管理费”1000万元。
  据乔家大院景点财务人员介绍,2006年全年的门票收入超过3000万元。
  祁县分管旅游的副县长24日表示,乔家大院经营权入股是经过县四大班子同意的,“目的是招商引资开发乔家大院旅游,修复另外两座宅院乔家德兴堂、保元堂,开发周边环境。”
  但乔家大院民俗博物馆的职工称这种做法是“变相出卖国保文物”,所以签字当天下午县政府召集职工代表开会时,双方不欢而散。

  文物部门称此举违法
  山西省文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,原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,发挥文物的文化功能、经济功能是合理利用文物的一条重要标准,但祁县政府的做法不妥。《文物保护法》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,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。
  祁县政府和上海、重庆两家公司签订的意向书很明确,新公司的经营期限是20年,乔家大院景区门票收入全部归新公司,每年向祁县政府交付1000万元“文保管理费”。而这也是文物部门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之一。根据《文物保护法》第十条规定:国有博物馆、纪念馆、文物保护单位的事业性收入,专门用于文物保护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。
  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:“门票的收益是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国家授予的,如果把文保单位作为企业经营,门票就势必成了企业的财产,就不能用于文物的保护,这是法律坚决不允许的。”
  据《山西晚报》